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訊問(針對和解情形之部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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