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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凌奇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凌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黃凌奇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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