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重附民緝,1,2009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振鍵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號(原案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鮑慧忠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