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116,200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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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19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丙○○之請求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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