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13,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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