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171,2009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98年度簡字第20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