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19,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3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後附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幫助詐欺罪一案,業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6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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