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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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