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URAC
法定代理人 丙○○○○○○○○
NAUR
8室
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複代理人 己○○
8室
原 告 力霸克國際公司
A 02
法定代理人 丁○○ ○○○○○
A 02
8室
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複代理人 己○○
8室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RZOG
法定代理人 乙○○○○○ ○○
HERZ
8室
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複代理人 己○○
8室
原 告 唐美 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RK,
法定代理人 甲○○○○○ ○○
YORK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8室
前列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8室
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複代理人 己○○
8室
被 告 庚○○
弄13號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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