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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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