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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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