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簡,2229,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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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查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係初犯,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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