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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珠煙
洪春蘭
陳芷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迦勒
被 告 洪育勝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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