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88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張翰翔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之父親張清槐所有車牌號碼JV-1123 號自用小客車曾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行為,為附表一、二所示警局單位員警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附表一編號1 除外,該案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直接進行裁罰),並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一所示之裁罰云云,惟張清槐早於民國98年9 月8 日死亡,張清槐並與其配偶林惠香離異,異議人由母親林惠香監護,與張清槐多年未曾謀面,對於其行為全然不知,更遑論系爭車輛之存在及違規事實。
㈡嗣國稅局催稅通知,異議人方得知系爭車輛存在,並因逾拋棄繼承時效而為限定繼承,遂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補繳牌照等稅費,並代償前開車輛所存在之動產抵押債務。
而系爭車輛除上開抵押債務外,尚有違規罰鍰計20件,異議人欲聲請報廢車輛卻遭彰化監理站諭令應完納違規罰鍰始得受理,異議人並無法得知裁決書內容,枉納上開罰款全部,實難令甘服,故有退還繼承人無干之違規裁罰款之必要。
㈢本件行為人或為張清槐、或為張清槐之占有輔助人、或為車輛現實占有人或使用人,因車輛下落不明,異議人僅為張清槐之繼承人,並非車輛之所有人、使用人,斷非本件裁罰之行為人,為此聲明廢棄原裁定,並作返還罰款之處斷。
二、按交通主管機關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人所為之處罰,本質上係屬行政上之罰鍰,而為公法上金錢之給付義務,倘受處分人死亡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仍得對遺產強制執行,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既有對受處分人之繼承人即異議人所繼承之遺產執行之可能,堪認異議人為實質上之受處分人,自有提起異議之權利。
此與刑事案件之被告死亡者,國家因無從再對該被告實施刑罰權,依法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其訴訟性質顯不相同。
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然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所處之行政上罰鍰,其性質上既與刑罰不同,法院自仍應就該交通聲明異議案件為實體上之裁定,始得作為日後是否行政執行之依據。
查受處分人張清槐已於98年9 月8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是本件異議人張翰翔為受處分人之子,有戶口名簿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為受處分人張清槐之繼承人,認異議人為實質上之受處分人,應認有提起異議之權利,合先敘明。
三、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程序法關於文書送達之程序有下列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此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68條第1 、4 項、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甲、附表一部分:
(一)查受處分人張清槐(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JV-1123 號自用小客車曾於附表一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違規行為,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彰化監理站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一所示之裁罰,各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憑,上述裁決書並經同上監理站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受處分人為送達,而受處分人之生前住所於彰化縣芬園鄉○○路275 號之事實,亦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佐以受處分人截至96年3 月26日仍於上址親自收受送達證書郵件之事實,則本件附表一編號2 、3 、5 、8 、11、12、16、19部分裁決書既已由受處分人本人親自簽收,以及附表一編號4、6部分裁決書係以寄存送達郵局之方式,上述裁決書自均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另附表一編號1 、7 、9 、10、13、14、15、17、18部分,係郵局單位以遷移不明無法送達退回,經原處分機關以公示送達之方式完成送達程序,此亦有附表一所示相關公告函文、登報影本在卷可參,此部分送達程序於法亦無不合,是故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已向受處分人為合法之送達無誤。
(二)本件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業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前述,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前開裁決不服,應自送達生效日(公示送達部分係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起2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方屬合法,惟受處分人未於上開期日內提出異議,卻遲由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之繼承人於99年8 月19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本院收文戳章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1 份在卷可稽,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且屬無法補正,核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就附表一部分之異議均應予以駁回。
乙、附表二部分:
(一)按所謂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倘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亦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之要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
(二)查受處分人張清槐所有車牌號碼JV-1123 號自用小客車曾於附表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規行為,經附表二所示警局舉發,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經本院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查詢結果,本案尚未裁決,並已自動繳款結案,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9 年9月14日中監彰字第0991003024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異議人就附表二部分異議之程序顯然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且係無從補正,本院自無就異議人所指前開舉發違規事實有無理由等實體事項加以審酌之必要,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
五、綜上所陳,異議人於本件之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
│編│原處分裁│原處分(裁│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單位│裁決書送│卷證資料│
│號│決日期及│決)處罰主│ ├────┤、舉發違│達情形 │①舉發單│
│ │裁決書號│文(金額:│ │違規行為│反道路交│ │ 或舉發│
│ │碼 │新臺幣) │ │ │通管理事│ │ 詳細資│
│ │ │ │ │ │件通知單│ │ 料 │
│ │ │ │ │ │(舉發單│ │②裁決書│
│ │ │ │ │ │)單號 │ │③裁決書│
│ │ │ │ │ │ │ │ 送達文│
│ │ │ │ │ │ │ │ 件 │
│ │ │ │ │ │ │ │(均見本│
│ │ │ │ │ │ │ │院卷) │
├─┼────┼─────┼────┼────┼────┼────┼────┤
│ 1│95年4 月│罰鍰14,000│94年3 月│無 │交通部公│95年10月│①131頁 │
│ │25日彰監│元,並註銷│25日00時│ │路總局彰│31日公示│②54、 │
│ │四字第裁│牌照 │00分許 ├────┤化監理站│送達(刊│ 135頁 │
│ │0000000 │ │ │不依限期│(非由警│報日) │③54背、│
│ │7200號 │ │ │參加定期│局單位開│ │ 55-56 │
│ │ │ │ │檢驗者 │立舉發單│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95年11月│罰鍰2,400 │94年11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99頁 │
│ │15日彰監│元 │8 日上午│004K+500│察局交通│17日由張│②28、 │
│ │四字第裁│ │10時21分│M(南下 │警察隊、│清槐本人│ 138頁 │
│ │64-HA416│ │許 │) │94年11月│簽收 │③29頁 │
│ │2459號 │ │ ├────┤17日中縣│ │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162│ │ │
│ │ │ │ │超過規定│459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10│ │ │ │
│ │ │ │ │4 公里,│ │ │ │
│ │ │ │ │超速34公│ │ │ │
│ │ │ │ │里) │ │ │ │
├─┼────┼─────┼────┼────┼────┼────┼────┤
│ 3│95年11月│罰鍰5,400 │94年11月│臺中縣大│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100頁 │
│ │15日彰監│元 │11日13時│里市文心│察局交通│17日由張│②24頁 │
│ │四字第裁│ │22分許 │南路與福│警察隊、│清槐本人│③25頁 │
│ │64-HA416│ │ │德路口 │94年11月│簽收 │ │
│ │6034號 │ │ ├────┤24日中縣│ │ │
│ │ │ │ │駕駛行經│警交相字│ │ │
│ │ │ │ │有燈光號│第HA4166│ │ │
│ │ │ │ │誌管制之│034號 │ │ │
│ │ │ │ │交岔路口│ │ │ │
│ │ │ │ │闖紅燈 │ │ │ │
├─┼────┼─────┼────┼────┼────┼────┼────┤
│ 4│95年11月│罰鍰2,400 │94年11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101頁 │
│ │15日彰監│元 │4 日12時│11K+500M│察局交通│24日寄存│②32頁 │
│ │四字第裁│ │07分許 │(北上)│警察隊、│芬園郵局│③33頁 │
│ │64-HA416│ │ ├────┤94年11月│ │ │
│ │1159號 │ │ │駕駛人行│16日中縣│ │ │
│ │ │ │ │車速度,│警交相字│ │ │
│ │ │ │ │超過規定│第HA4161│ │ │
│ │ │ │ │之最高時│159號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10│ │ │ │
│ │ │ │ │2 公里,│ │ │ │
│ │ │ │ │超速32公│ │ │ │
│ │ │ │ │里) │ │ │ │
├─┼────┼─────┼────┼────┼────┼────┼────┤
│ 5│95年11月│罰鍰5,400 │94年11月│臺中縣大│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102頁 │
│ │15日彰監│元 │9 日13時│里市文心│察局交通│17日由張│②26、 │
│ │四字第裁│ │36分許 │南路與福│警察隊、│清槐本人│ 140頁 │
│ │64-HA416│ │ │德路口 │94年11月│簽收 │③27頁 │
│ │5018號 │ │ ├────┤23日中縣│ │ │
│ │ │ │ │駕駛行經│警交相字│ │ │
│ │ │ │ │有燈光號│第HA4165│ │ │
│ │ │ │ │誌管制之│018號 │ │ │
│ │ │ │ │交岔路口│ │ │ │
│ │ │ │ │闖紅燈 │ │ │ │
├─┼────┼─────┼────┼────┼────┼────┼────┤
│ 6│95年11月│罰鍰2,400 │94年11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103頁 │
│ │15日彰監│元 │8 日17時│011K+500│察局交通│24日寄存│②32、 │
│ │四字第裁│ │37分許 │M(北上 │警察隊、│芬園郵局│ 141頁 │
│ │64-HA416│ │ │) │94年11月│ │③31頁 │
│ │6156號 │ │ ├────┤24日中縣│ │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166│ │ │
│ │ │ │ │超過規定│156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10│ │ │ │
│ │ │ │ │0公里, │ │ │ │
│ │ │ │ │超速30公│ │ │ │
│ │ │ │ │里) │ │ │ │
├─┼────┼─────┼────┼────┼────┼────┼────┤
│ 7│96年4 月│罰鍰6,000 │94年3 月│國道三號│國道公路│97年10月│①90背面│
│ │4 日彰監│元 │10日15時│南下186 │警察局第│14日公示│ 頁 │
│ │四字第裁│ │56分許 │公里處 │七警察隊│送達(刊│②47、 │
│ │64-ZGC01│ │ ├────┤快官分隊│報日) │ 149頁 │
│ │1274號 │ │ │在高速公│、94年3 │ │③46、48│
│ │ │ │ │路超速行│月23日公│ │ -51頁 │
│ │ │ │ │駛(限速│警局交字│ │ │
│ │ │ │ │110公里 │第ZGC011│ │ │
│ │ │ │ │,經雷達│274號 │ │ │
│ │ │ │ │測速154 │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44公里│ │ │ │
│ │ │ │ │) │ │ │ │
├─┼────┼─────┼────┼────┼────┼────┼────┤
│ 8│96年3 月│罰鍰2,200 │93年12月│臺中縣大│台中縣警│96年3 月│①97頁 │
│ │19日彰監│元 │27日14時│里市文心│察局交通│22日由張│②61、 │
│ │四字第裁│ │12分許 │南路與福│警察隊、│清槐本人│ 155頁 │
│ │64-HA400│ │ │德路口 │94年1 月│簽收 │③62頁 │
│ │1808號 │ │ ├────┤15日中縣│ │ │
│ │ │ │ │汽車駕駛│警交相字│ │ │
│ │ │ │ │人行車速│第HA4001│ │ │
│ │ │ │ │度,超過│808號 │ │ │
│ │ │ │ │規定之最│ │ │ │
│ │ │ │ │高時速未│ │ │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限速60│ │ │ │
│ │ │ │ │公里,測│ │ │ │
│ │ │ │ │速78公里│ │ │ │
│ │ │ │ │,超速18│ │ │ │
│ │ │ │ │公里) │ │ │ │
├─┼────┼─────┼────┼────┼────┼────┼────┤
│ 9│96年3 月│罰鍰2,400 │93年11月│台14線 │南投縣政│97年3 月│①82-83 │
│ │29日彰監│元 │26日14時│50.2公里│府警察局│2 日公示│ 頁 │
│ │四字第裁│ │16分許 │處 │交通隊、│送達(刊│②65頁 │
│ │64-J3A06│ │ ├────┤93年12月│報日) │③66、69│
│ │1469號 │ │ │駕駛人行│14日投警│ │ -72頁 │
│ │ │ │ │車速度,│交字第J3│ │ │
│ │ │ │ │超過規定│A061469 │ │ │
│ │ │ │ │之最高時│號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60公里│ │ │ │
│ │ │ │ │,測速91│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31公里│ │ │ │
│ │ │ │ │) │ │ │ │
├─┼────┼─────┼────┼────┼────┼────┼────┤
│10│彰監四字│罰鍰2,400 │93年11月│中投公路│南投縣政│97年3 月│①84-86 │
│ │第裁64-J│元 │15日17時│草屯鎮石│府警察局│2 日公示│ 頁 │
│ │3A060819│ │13分許 │川路口 │交通隊、│送達(刊│②67、 │
│ │號 │ │ ├────┤93年12月│報日) │ 158頁 │
│ │ │ │ │駕駛人行│14日投警│ │③68、69│
│ │ │ │ │車速度,│交字第J3│ │ -72頁 │
│ │ │ │ │超過規定│A060819 │ │ │
│ │ │ │ │之最高時│號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90│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 │ │ │ │
├─┼────┼─────┼────┼────┼────┼────┼────┤
│11│96年3 月│罰鍰2,200 │93年10月│彰化縣彰│彰化縣交│96年3 月│①76-77 │
│ │19日彰監│元 │15日16時│化市彰南│通警察隊│22日由張│ 頁 │
│ │四字第裁│ │11分許 │、新興路│、93年10│清槐本人│②63、 │
│ │64-IA305│ │ │口 │月23日彰│簽收 │ 156頁 │
│ │8591號 │ │ ├────┤縣警交字│ │③64頁 │
│ │ │ │ │汽車駕駛│第IA3058│ │ │
│ │ │ │ │人行車速│591號 │ │ │
│ │ │ │ │度,超過│ │ │ │
│ │ │ │ │規定之最│ │ │ │
│ │ │ │ │高時速未│ │ │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限速70│ │ │ │
│ │ │ │ │公里,測│ │ │ │
│ │ │ │ │速88公里│ │ │ │
│ │ │ │ │,超速18│ │ │ │
│ │ │ │ │公里) │ │ │ │
├─┼────┼─────┼────┼────┼────┼────┼────┤
│12│95年11月│罰鍰2,200 │94年11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5年11月│①102頁 │
│ │13日彰監│元 │2 日19時│011K+500│察局交通│15日由張│②34、 │
│ │四字第裁│ │56分許 │M(北上 │警察隊、│清槐本人│ 143頁 │
│ │64-HA416│ │ │) │94年11月│簽收 │③35頁 │
│ │1130號 │ │ ├────┤16日中縣│ │ │
│ │ │ │ │汽車駕駛│警交相字│ │ │
│ │ │ │ │人行車速│第HA4161│ │ │
│ │ │ │ │度,超過│130號 │ │ │
│ │ │ │ │規定之最│ │ │ │
│ │ │ │ │高時速未│ │ │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限速70│ │ │ │
│ │ │ │ │公里,測│ │ │ │
│ │ │ │ │速87公里│ │ │ │
│ │ │ │ │,超速17│ │ │ │
│ │ │ │ │公里) │ │ │ │
├─┼────┼─────┼────┼────┼────┼────┼────┤
│13│96年4 月│罰鍰2,400 │94年7 月│臺中線大│台中縣警│97年10月│①122頁 │
│ │4 日彰監│元 │8 日11時│里市元堤│察局交通│14日公示│②36、 │
│ │四字第裁│ │02分許 │路1 段46│警察隊、│送達(刊│ 144頁 │
│ │64-HA410│ │ │8 號前 │94年7 月│報日) │③37、48│
│ │3307號 │ │ ├────┤27日中縣│ │ -51頁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103│ │ │
│ │ │ │ │超過規定│307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測│ │ │ │
│ │ │ │ │速104 公│ │ │ │
│ │ │ │ │里) │ │ │ │
├─┼────┼─────┼────┼────┼────┼────┼────┤
│14│96年4 月│罰鍰2,400 │94年5 月│台14線 │南投縣政│97年10月│①79-81 │
│ │4 日彰監│元 │25日14時│14.5K縣 │府警察局│14日公示│ 頁 │
│ │四字第裁│ │07分許 │界 │交通隊、│送達(刊│②38、 │
│ │64-J4A04│ │ ├────┤94年6 月│報日) │ 145頁 │
│ │4982號 │ │ │駕駛人行│20日投警│ │③39、48│
│ │ │ │ │車速度,│交字第J4│ │ -51頁 │
│ │ │ │ │超過規定│A044982 │ │ │
│ │ │ │ │之最高時│號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90│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 │ │ │ │
├─┼────┼─────┼────┼────┼────┼────┼────┤
│15│96年4 月│罰鍰2,400 │94年3 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7年10月│①119頁 │
│ │4 日彰監│元 │30日13時│004K+500│察局交通│14日公示│②40、 │
│ │四字第裁│ │25分許 │M(南下 │警察隊、│送達(刊│ 146頁 │
│ │64-HA404│ │ │) │94年4 月│報日) │③41、48│
│ │9049號 │ │ ├────┤18日中縣│ │ -51頁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049│ │ │
│ │ │ │ │超過規定│049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時速91│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21公里│ │ │ │
│ │ │ │ │) │ │ │ │
├─┼────┼─────┼────┼────┼────┼────┼────┤
│16│96年3 月│罰鍰2,200 │94年3 月│臺中縣烏│台中縣警│96年3 月│①93頁 │
│ │23日彰監│元 │24日18時│日生活圈│察局交通│26日由張│②57、 │
│ │四字第裁│ │00分許 │2 號道路│警察隊、│清槐本人│ 153頁 │
│ │64-HA404│ │ │與福泰街│94年4 月│簽收 │③58頁 │
│ │6363號 │ │ │口 │12日中縣│ │ │
│ │ │ │ ├────┤警交相字│ │ │
│ │ │ │ │汽車駕駛│第HA4046│ │ │
│ │ │ │ │人行車速│363號 │ │ │
│ │ │ │ │度,超過│ │ │ │
│ │ │ │ │規定之最│ │ │ │
│ │ │ │ │高時速未│ │ │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限速60│ │ │ │
│ │ │ │ │公里,測│ │ │ │
│ │ │ │ │速73公里│ │ │ │
│ │ │ │ │,超速13│ │ │ │
│ │ │ │ │公里) │ │ │ │
├─┼────┼─────┼────┼────┼────┼────┼────┤
│17│96年4 月│罰鍰2,400 │94年3 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7年10月│①115頁 │
│ │4 日彰監│元 │23日11時│004K+500│察局交通│14日公示│②42、 │
│ │四字第裁│ │49分許 │M(南下 │警察隊、│送達(刊│ 147頁 │
│ │64-HA404│ │ │) │94年4 月│報日) │③45、48│
│ │4293號 │ │ ├────┤7 日中縣│ │ -51頁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044│ │ │
│ │ │ │ │超過規定│293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速94│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24公里│ │ │ │
│ │ │ │ │) │ │ │ │
├─┼────┼─────┼────┼────┼────┼────┼────┤
│18│96年4 月│罰鍰2,400 │94年3 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7年10月│①126頁 │
│ │4 日彰監│元 │17日11時│004K+500│察局交通│14日公示│②44、 │
│ │四字第裁│ │15分許 │M(南下 │警察隊、│送達(刊│ 148頁 │
│ │64-HA404│ │ │) │94年4 月│報日) │③45、48│
│ │2591號 │ │ ├────┤6 日中縣│ │ -51頁 │
│ │ │ │ │駕駛人行│警交相字│ │ │
│ │ │ │ │車速度,│第HA4042│ │ │
│ │ │ │ │超過規定│591號 │ │ │
│ │ │ │ │之最高時│ │ │ │
│ │ │ │ │速20公里│ │ │ │
│ │ │ │ │以上(限│ │ │ │
│ │ │ │ │速70公里│ │ │ │
│ │ │ │ │,測測97│ │ │ │
│ │ │ │ │公里,超│ │ │ │
│ │ │ │ │速27公里│ │ │ │
│ │ │ │ │) │ │ │ │
├─┼────┼─────┼────┼────┼────┼────┼────┤
│19│96年3 月│罰鍰2,200 │94年3 月│台63線 │台中縣警│96年3 月│①95頁 │
│ │23日彰監│元 │16日14時│004K+500│察局交通│26日由張│②59、 │
│ │四字第裁│ │12分許 │M(南下 │警察隊、│清槐本人│ 154頁 │
│ │64-HA404│ │ │) │94年3 月│簽收 │③60頁 │
│ │40377號 │ │ ├────┤30日中縣│ │ │
│ │ │ │ │汽車駕駛│警交相字│ │ │
│ │ │ │ │人行車速│第HA4040│ │ │
│ │ │ │ │度,超過│377號 │ │ │
│ │ │ │ │規定之最│ │ │ │
│ │ │ │ │高時速未│ │ │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限速70│ │ │ │
│ │ │ │ │公里,測│ │ │ │
│ │ │ │ │速82公里│ │ │ │
│ │ │ │ │,超速12│ │ │ │
│ │ │ │ │公里) │ │ │ │
└─┴────┴─────┴────┴────┴────┴────┴────┘
附表二:
┌────┬────┬────┬────┬────┐
│原處分裁│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警局│卷證資料│
│決日期及│ ├────┤、舉發違│ │
│裁決書號│ │違規行為│反道路交│ │
│碼 │ │ │通管理事│ │
│ │ │ │件通知單│ │
│ │ │ │(舉發單│ │
│ │ │ │)單號 │ │
├────┼────┼────┼────┼────┤
│無 │98年4 月│台北市忠│台北市政│舉發單見│
│ │11日16時│孝東路3 │府警察局│本院卷第│
│ │20分許 │段217 巷│、北市警│134頁 │
│ │ │3 弄、19│交字第AE│ │
│ │ │3巷口處 │X66014號│ │
│ │ ├────┤(聲明異│ │
│ │ │在交岔路│議狀附表│ │
│ │ │口10公尺│編號16將│ │
│ │ │內停車 │舉發單編│ │
│ │ │ │號誤載為│ │
│ │ │ │ABX66014│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