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附民,103,2010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居才
被 告 劉財村
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5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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