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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江銀海
被 告 黃俊穆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2203號(原99年交易字第3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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