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洪麗珍
被 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2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