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張如松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斗
- 二、張如松基於行使變造車牌之犯意,於99年6月間某日,在彰
- 三、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
- 四、嗣經羅凱允、江殷麗華、詹明校、林盛群、陳學翔、潘建福
-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如松、鄭文煌、許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張如松、許展榮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
- 二、按車輛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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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如松
鄭文煌
許展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如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鄭文煌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許展榮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張如松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1案);
復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第2案);
另因施用毒品及傷害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101號判決(第3案)、95年度中簡字第3167號判決(第4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後第1至4案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1月、2月、1月15日,第1、2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第3、4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復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與第3、4案已減之刑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前開第1、2案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鄭文煌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4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許展榮前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另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斗簡字第120號判決、95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9日、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8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張如松基於行使變造車牌之犯意,於99年6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埔心鄉「遠東汽車旅館」內,將其母吳應所有車牌號碼7503-WF號自用小客車車牌1面,以將膠帶貼於數字「3」、英文字母「F」上,再用黑色麥克筆將膠帶塗黑之方式,變造車牌號碼為「7508-WE」,並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警察機關查緝人犯之正確性及車牌號碼7508-WE號自用小客車使用人。
三、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得逞。
四、嗣經羅凱允、江殷麗華、詹明校、林盛群、陳學翔、潘建福發現車輛失竊向警報案,而為警循線查獲。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檢察官、被告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如松、許展榮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鄭文煌固坦承有為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結夥3人以上竊盜犯行,惟矢口否認有攜帶兇器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行,辯稱,伊是用自備鑰匙云云。
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如松、許展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被告鄭文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羅凱允、江殷麗華、詹明校、林盛群、陳學翔、潘建福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監視器翻拍擷取畫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被告鄭文煌雖於本院審理中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翻異前詞,惟被告鄭文煌於警詢中係主動供稱該次係以萬能扳手為之,就其餘各次犯行則均表示以自備鑰匙為之,有各次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自難諉稱記憶有誤,是被告鄭文煌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此部分犯行,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車輛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3人行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時所使用之萬能扳手為堅硬金屬材質,若用以攻擊人體,客觀上顯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至明,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疑。
是核被告張如松如附表編號1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張如松、鄭文煌、許展榮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如附表編號7所示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被告張如松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3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張如松7次犯行、被告鄭文煌、許展榮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並罰。
另查,被告張如松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1案);
復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第2案);
另因施用毒品及傷害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101號判決(第3案)、95年度中簡字第3167號判決(第4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後第1至4案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1月、2月、1月15日,第1、2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第3、4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復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與第3、4案已減之刑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前開第1、2案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鄭文煌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4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許展榮前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另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斗簡字第120號判決、95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9日、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8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3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連續為本件多次竊盜犯行,被告張如松並為行竊而變造車牌企圖影響員警查緝,及被告3人竊得財物之價值非輕、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張如松有期徒刑部分及被告鄭文煌、許展榮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被告張如松、鄭文煌所有持以為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之鑰匙、萬能扳手均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212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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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罪刑 │
│號│ │ │ │(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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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6月間某日 │彰化縣埔心鄉「│ │將其母吳應所有車牌號碼 │①被告張如松於偵查及│張如松行使變造車│
│ │ │遠東汽車旅館」│ │7503-WF號自用小客車車牌1│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牌,足以生損害於│
│ │ │內 │ │面,以將膠帶貼於數字「3 │ 99年度偵字第9306號│公眾及他人,累犯│
│ │ │ │ │」、英文字母「F」上,再 │ 偵查卷第53頁、本院│,處拘役伍拾日,│
│ │ │ │ │用黑色麥克筆將膠帶塗黑之│ 卷第92頁反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方式,變造車牌號碼為「 │②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7508-WE」,並懸掛於上開 │ 警第62頁) │日。 │
│ │ │ │ │自用小客車上而持以行使,│③照片(警卷第58、59│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頁) │ │
│ │ │ │ │對於汽車牌照管理、警察機│ │ │
│ │ │ │ │關查緝人犯之正確性及車牌│ │ │
│ │ │ │ │號碼7508-WE號自用小客車 │ │ │
│ │ │ │ │使用人。 │ │ │
├─┼───────┼───────┼───┼────────────┼──────────┼────────┤
│2 │99年7月4日凌晨│彰化縣田尾鄉福│羅凱允│由張如松駕駛前開變造車牌│①被告張如松於警詢、│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3時50分許 │德巷343號前 │ │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文│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竊盜,累犯,處│
│ │ │ │ │煌、許展榮至該處後,由張│ 供述(警卷第3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如松、許展榮在旁把風,鄭│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文煌下車以自備鑰匙1支( │ 頁、本院卷第92頁反│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未扣案)毀損羅凱允所有車│ 面) │上竊盜,累犯,處│
│ │ │ │ │牌號碼8603-GB號自用小貨 │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有期徒刑玖月。 │
│ │ │ │ │車車門後,入內發動駕駛該│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車之方式竊取之。 │ 供述(警卷第11頁、│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上竊盜,累犯,處│
│ │ │ │ │ │ 頁、本院卷第88頁)│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供述(警卷第16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 │ 頁、本院卷第88頁)│ │
│ │ │ │ │ │④證人羅凱允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警卷第20頁)│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警卷│ │
│ │ │ │ │ │ 第37頁) │ │
│ │ │ │ │ │⑥監視器翻拍擷取畫面│ │
│ │ │ │ │ │ (警卷第56至59頁)│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同│ │
│ │ │ │ │ │ 上偵查卷第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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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7月5日清晨│彰化縣田尾鄉光│江殷麗│由張如松駕駛前開變造車牌│①被告張如松於警詢、│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5時30分許 │復路1段417號前│華 │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文│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竊盜,累犯,處│
│ │ │ │ │煌、許展榮至該處後,由張│ 供述(警卷第3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如松、許展榮在旁把風,鄭│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文煌下車以自備鑰匙1支( │ 頁、本院卷第93頁)│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未扣案)毀損江殷麗華所使│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上竊盜,累犯,處│
│ │ │ │ │用之車牌號碼Z3-8003號自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有期徒刑玖月。 │
│ │ │ │ │用小貨車車門後,入內發動│ 供述(警卷第11至12│ │
│ │ │ │ │駕駛該車之方式竊取之。 │ 頁、同上偵查卷第 │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 │ 52至54頁、本院卷第│上竊盜,累犯,處│
│ │ │ │ │ │ 88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供述(警卷第16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 │ 頁、本院卷第88頁)│ │
│ │ │ │ │ │④證人江殷麗華於警詢│ │
│ │ │ │ │ │ 之證述(警卷第22頁│ │
│ │ │ │ │ │ ) │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警卷│ │
│ │ │ │ │ │ 第38頁) │ │
│ │ │ │ │ │⑥現場蒐證照片(警卷│ │
│ │ │ │ │ │ 第44頁) │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同│ │
│ │ │ │ │ │ 上偵查卷第6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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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7月14日中 │彰化縣埔心鄉「│詹明校│由張如松駕駛前開變造車牌│①被告張如松於警詢、│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午12時30分許 │奉天宮」廣場前│ │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文│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竊盜,累犯,處│
│ │ │ │ │煌、許展榮至該處後,由張│ 供述(警卷第3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如松、許展榮在旁把風,鄭│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文煌下車以自備鑰匙1支( │ 頁、本院卷第93頁)│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未扣案)毀損詹明校所有車│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上竊盜,累犯,處│
│ │ │ │ │牌號碼J2-9175號自用小貨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有期徒刑玖月。 │
│ │ │ │ │車車門後,入內發動駕駛該│ 供述(警卷第12頁、│ │
│ │ │ │ │車之方式竊取該車及車內詹│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明校所有之吊桿1組得逞。 │ 頁、本院卷第88頁)│上竊盜,累犯,處│
│ │ │ │ │ │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供述(警卷第16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 │ 頁、本院卷第88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④證人詹明校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警卷第24至26│ │
│ │ │ │ │ │ 頁) │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警卷│ │
│ │ │ │ │ │ 第39頁) │ │
│ │ │ │ │ │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
│ │ │ │ │ │ 品收據、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警卷第32至36│ │
│ │ │ │ │ │ 、42頁、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67頁) │ │
│ │ │ │ │ │⑦現場蒐證照片(警卷│ │
│ │ │ │ │ │ 第45至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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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7月24日清 │彰化縣田尾鄉光│林盛群│由張如松駕駛前開變造車牌│①被告張如松於偵查及│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晨5時許 │復路3段580巷31│ │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文│ 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上竊盜,累犯,處│
│ │ │號 │ │煌、許展榮至該處後,由張│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如松、許展榮在旁把風,鄭│ 頁、本院卷第93頁)│ │
│ │ │ │ │文煌下車以自備鑰匙1支( │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未扣案)毀損林盛群所有車│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竊盜,累犯,處│
│ │ │ │ │牌號碼8V-9238號自用小貨 │ 供述(警卷第12至13│有期徒刑玖月。 │
│ │ │ │ │車車門後,入內發動駕駛該│ 頁、同上偵查卷第52│ │
│ │ │ │ │車之方式竊取之。 │ 至54頁、本院卷第88│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 │ 頁反面) │上竊盜,累犯,處│
│ │ │ │ │ │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供述(警卷第16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 │ 頁、本院卷第88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④證人林盛群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警卷第27頁)│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警卷│ │
│ │ │ │ │ │ 第40頁) │ │
│ │ │ │ │ │⑥現場蒐證照片(警卷│ │
│ │ │ │ │ │ 第54頁) │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同│ │
│ │ │ │ │ │ 上偵查卷第6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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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8月1日凌晨│彰化縣田尾鄉富│陳學翔│由鄭文煌、許展榮在旁把風│①被告張如松於警詢、│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2時50分許 │農路與地政路口│ │,張如松下車以自備鑰匙1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竊盜,累犯,處│
│ │ │ │ │支(未扣案)毀損陳學翔所│ 供述(警卷第4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有車牌號碼0007-NE號自用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小客車車門後,入內徒手竊│ 頁、本院卷第93頁反│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取陳學翔所有價值合計約2 │ 面) │上竊盜,累犯,處│
│ │ │ │ │萬8000元之車用數位電視1 │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有期徒刑玖月。 │
│ │ │ │ │臺、車輛行車測速器1臺、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ETC設備1組得逞。 │ 供述(警卷第8、13 │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 │ 頁、同上偵查卷第52│上竊盜,累犯,處│
│ │ │ │ │ │ 至54頁、本院卷第89│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頁) │ │
│ │ │ │ │ │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供述(警卷第17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 │
│ │ │ │ │ │ 頁、本院卷第89頁)│ │
│ │ │ │ │ │④證人陳學翔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警卷第29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61至62│ │
│ │ │ │ │ │ 頁) │ │
│ │ │ │ │ │⑤現場蒐證照片、監視│ │
│ │ │ │ │ │ 器翻拍擷取畫面(警│ │
│ │ │ │ │ │ 卷第49至53、60頁、│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63頁)│ │
│ │ │ │ │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同│ │
│ │ │ │ │ │ 上偵查卷第6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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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8月6日清晨│彰化縣田尾鄉光│潘建福│由張如松駕駛前開變造車牌│①被告張如松於偵查及│張如松結夥三人以│
│ │5時許 │復路1段403之3 │ │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文│ 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上攜帶兇器竊盜,│
│ │ │號前 │ │煌、許展榮至該處後,由張│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如松、許展榮在旁把風,鄭│ 頁、本院卷第92頁反│拾月。 │
│ │ │ │ │文煌下車持客觀上足供兇器│ 面) │ │
│ │ │ │ │使用之金屬製萬能扳手1支 │②被告鄭文煌於警詢、│鄭文煌結夥三人以│
│ │ │ │ │(未扣案)毀損由潘建福所│ 偵查時之供述(警卷│上攜帶兇器竊盜,│
│ │ │ │ │使用之車牌號碼6770-US號 │ 第8頁反面、同上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自用小貨車車門後,入內發│ 查卷第52至54頁) │拾壹月。 │
│ │ │ │ │動駕駛該車之方式竊取之。│③被告許展榮於警詢、│ │
│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許展榮結夥三人以│
│ │ │ │ │ │ 供述(警卷第17頁、│上攜帶兇器竊盜,│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52至54│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頁、本院卷第89頁)│拾月。 │
│ │ │ │ │ │④證人潘建福於警詢之│ │
│ │ │ │ │ │ 證述(警卷第31頁)│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警卷│ │
│ │ │ │ │ │ 第41頁) │ │
│ │ │ │ │ │⑥現場蒐證照片(警卷│ │
│ │ │ │ │ │ 第55頁) │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同│ │
│ │ │ │ │ │ 上偵查卷第6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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