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易,1264,2010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68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18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邢用業於99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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