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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9、3662、4720號),並經本院裁定羈押,99年8月17日、99年10月17日二度延長羈押,本院第三次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為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反覆實施詐欺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99年8月17日、99年10月17日二度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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