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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奇榮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計貳佰叁拾陸片,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李奇榮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5年5 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第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5 年確定。
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喬琪姑娘(GEORGIE )」等視聽著作光碟共236 片,係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威公司)及其他不詳之人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行為,亦明知其於98年7 月27日3 時3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道下「朝馬客運」站,以每套新臺幣(下同)250 元,向綽號「小胖」之男子買得之附表所示之「喬琪姑娘(GEORGIE )」等視聽著作光碟,為侵害前揭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之犯意,自同年8 月某日起,在彰化縣鹿港鎮○○街57號騎樓前擺攤,意圖以每套500 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而公開陳列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
嗣於同年8 月20日18時8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236 片,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齊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奇榮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現場查獲員警簡日興於偵查中之證述等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卷附之員警簡日興所製作職務報告書及所附照片、齊威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節目專屬授權合約、授權書、授權合約書、鑑識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查獲照片等物足資佐證,復有扣案光碟共計236 片,及「喬琪姑娘(GEORGIE )」正版光碟外殼盒子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李奇榮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
㈡上開扣案光碟,除前開「喬琪姑娘(GEORGIE )」等共12片光碟外,其餘扣案光碟雖未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惟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但書之規定,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是被告此部分侵害不詳姓名之人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雖未據告訴,仍應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㈢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前開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同一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行為,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有日文及繪畫專長,業經提出漫畫精品專賣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大學、專校、高中等多名學校之聘書,其確有繪畫專長,堪信為真,僅因作生意失敗為積極還債,方誤購入盜版光碟,在知悉後猶意圖散布而陳列該盜版光碟,其行為甚屬不該,且未與齊威公司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或公司達成和解,造成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至於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併科罰金50萬元,本院審酌上情,認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共236 片,係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附表: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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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光碟片之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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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喬琪姑娘(GEORGIE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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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學小飛俠 │未經告訴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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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宇宙戰艦 │未經告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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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長腿叔叔 │未經告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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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方夜譚 │未經告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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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甜甜 │未經告訴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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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海小英雄 │未經告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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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太空突擊隊 │未經告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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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凡爾賽玫瑰 │未經告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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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聖鬥士星矢 │未經告訴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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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ORA │未經告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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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帝皇萬能俠 │未經告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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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咪咪流浪記 │未經告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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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鹹蛋超人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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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七龍珠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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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銀牙傳說 │未經告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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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線寶寶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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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芭比公主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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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千面女郎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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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湯瑪仕小火車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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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花仙子 │未經告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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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無敵鐵金剛 │未經告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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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棒球大聯盟2008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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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轟轟戰隊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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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築師巴布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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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獸拳戰隊 │未經告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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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珍珠美人魚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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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海王子 │未經告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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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蠟筆小新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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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金銀島 │未經告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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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櫻桃小丸子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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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小天使 │未經告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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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23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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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其上放置光碟片匣之封面黏貼「本卡通影音光碟係由日本大映株│
│ 式會社(住址電話)直接授權台灣漫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販售局│
│ 錄劇字第1756號許可證號:局廣北市錄字第1038號公司地址:高│
│ 雄市○○○路160 號8 樓公司名稱:東映股份有限公司」之貼紙│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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