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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移送人 陳幸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1月4日田警分偵字第09900205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幸代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幸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自民國99年5月4日起至99年9月27日止。
(二)地點:彰化縣田中鎮○○里○○街68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利用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行動 電話方式騷擾被害人董韋彤。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害人董韋彤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遠傳行動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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