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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秩字第174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移送人 謝國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12月2日以田警分偵字第0990022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國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8時38分。
(二)地點: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286巷50號後面空 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6張。
(三)彰化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三、現場查獲,用罄之大東樹脂萬能接著劑(即強力膠)1條,係屬被移送人所有;
殘留接著劑之塑膠袋1只,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為避免將來執行上困難,爰不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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