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簡,1393,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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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勝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偽造署押」均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偽造署押」之記載有誤,且於判決理由欄及引用法條欄內已分別說明應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理由及條文,依前開說明,原判決主文上開記載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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