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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慧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貳個及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2個、塑膠袋1個顯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分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連同殘留之微量海洛因一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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