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宜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0、3116、3583、3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宜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宜君可預見金融機關之帳戶得為款項之存提,足供他人處理犯罪贓款之用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犯罪集團收集帳戶持以犯罪,當有所認識,而其發生亦不違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1 月4 日晚間22時許,在臺中市○○路與熱河路口,將所申請之中華郵政員林三橋郵局00000000000000001 帳號(下稱三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為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黃棋偉」之友人,供作該集團指定受詐騙人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取財。
旋該詐騙集團內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拍賣網站虛構拍賣商品之網頁,致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賴宜君所開立之上開三橋郵局帳戶。
嗣各被害人遲未收到商品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是將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借與友人「黃棋偉」,並告知密碼,並不知道會被作為詐欺工具云云。
然查: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15人確實遭人詐騙並匯款入被告前開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廖岡綾等15人指證綦詳,並有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1 紙、中華郵政國內匯款單執據4 紙、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1 紙、中華郵政台北永吉郵局存簿交易明細1 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中華郵政士林中正路郵局存簿交易明細1 紙、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告之上開三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等件附卷可稽。
是上開三橋郵局帳戶乃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等匯入款項之用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其先於警詢中陳稱:伊將提款卡借給友人「黃棋偉」供簽職棒之用,「黃棋偉」詢問伊密碼,伊當面告訴他並交付提款卡(見99年度偵字第1970號偵卷第8至9 頁99年2 月2 日調查筆錄);
後於偵訊時改稱:伊將帳戶借給「黃棋偉」,「黃棋偉」自己把伊的提款卡拿去用,因為「黃棋偉」曾經陪伊去領過錢,有在旁邊看所以知道伊的提款卡密碼(見99年度偵字第3334號偵卷第35頁99年3 月16日訊問筆錄);
復又稱:其是與男友蔡旻峰一起去將提款卡借給「黃棋偉」,黃棋偉是跟男友說要簽職棒,後來黃棋偉找伊借提款卡時也是說要簽職棒,警局做完筆錄伊有再去找黃棋偉,他說只是要家人匯錢給他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970號偵卷第83頁99年5 月11日訊問筆錄),被告陳述前後已有矛盾、供詞反覆,其所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㈢而證人即被告男友蔡旻峰於偵訊時則具結證稱:「黃棋偉」原本以家人匯錢為由向其借提款卡,其因無提款卡,才要「黃棋偉」去問被告,在事後追問「黃棋偉」,「黃棋偉」才說是又簽賭職棒用,且被告借提款卡給「黃棋偉」時,伊沒有在場等語(見同上偵卷第85頁),證人所言顯與被告之陳述有所明顯出入,是以,被告上開所陳是否屬實,更啟人疑竇。
㈣而於偵查時,經偵查中之檢察官告知被告及證人蔡旻峰提出「黃棋偉」之聯絡方式,由證人蔡旻峰偵訊時表示:「黃棋偉」本名為「黃君維」,住在臺中市○○區○○路4段672號11樓之28室,且有駕駛車牌號碼8882-LB 號自小客車等語(同上偵卷第93頁99年6 月17日訊問筆錄)。
惟查,上開自小客車為陳榮桔所經營之「富來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並確有於99年5 月26日至6 月10日出租予黃健郎,並由黃棋偉擔任承租連帶保證人,而由黃棋偉使用該車輛,而黃棋偉雖有住過住過臺中市○○路○ 段某處之11樓,但並未向蔡旻峰或賴宜君借過金融帳戶,此有證人黃健郎、黃棋偉於偵訊時證述明確,此有99年7 月30 日 訊問筆錄附卷可佐。
而證人蔡旻峰亦表示,上開2 位證人均非向被告借帳戶之「黃棋偉」,反於99年7 月29日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時,有遇到向被告借帳戶之「黃棋偉」亦前往開庭,該「黃棋偉」是當天上午9 時在第29偵查庭開庭,案由是毒品案件等語(同上偵卷第129 頁99年7 月30日訊問筆錄)。
然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有第29偵查庭,而是第29詢問室,且99年7 月29日當天上午9 時第29詢問室沒有排案件要開庭,當天上午9 時55分才有排毒品案件開庭,但該案被告姓名是「王宏棋」等情,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單2 紙在卷可稽。
觀諸證人蔡旻峰原一直陳稱真有在外遇到「黃棋偉」,然經偵查中檢察官提訊黃棋偉後,又改稱所指並非在庭之黃棋偉,而是在臺中地檢遇到的「黃棋偉」,但臺中地檢並未有「黃棋偉」因毒品案件前往開庭,被告若真係信任友人而借予提款卡,為何屢屢提供錯誤資訊使檢察官無法傳喚並釐清案情?㈤再者,倘該帳戶確係被告交由友人「黃棋偉」所使用,然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黃棋偉」向其借上開三橋郵局帳戶提款卡時,有告知2 天之後一定要去銀行掛失並申請補發新卡,但伊不覺得有異等語(同上偵卷第83頁),倘非欲將該帳戶為非法之用途,何以需要求被告於2 天後作掛失之動作?職是,被告當知「黃棋偉」所稱借用帳戶之理由,應非家人匯款或職棒簽賭如此單純,惟被告卻稱其並不覺有異,且亦未向「黃棋偉」追問需掛失之理由,其反應顯與常情相違。
益徵其所稱係將上開三橋郵局帳戶提款卡借予友人「黃棋偉」供其家人匯款使用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屬性、私密性極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關係之人,難認有何理由可借用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金融帳戶,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
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管理財務之重要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人皆能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亦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任何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知悉蒐集金融帳戶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避免揭露自己身分。
被告賴宜君可知提款卡、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淪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將提款卡等物提供予身分來歷不明之「黃棋偉」使用,顯然對於該帳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所認知,其辯稱不知是要供詐欺之用,顯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係事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著有明文。
被告並未參與詐欺行為,但提供提款卡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黃棋偉」作為犯詐欺罪時收款之用,係對詐欺罪之正犯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賴宜君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廖岡綾等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份,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行為殊屬不當,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內容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 │ │ 匯款地點 │(新臺幣)│
├──┼───┼─────┼──────┼───────┼─────┤
│ 1 │廖岡綾│98年12月31│在其住處上雅│99年1 月4 日下│7200元 │
│ │ │日下午15時│虎奇摩拍賣網│午15時許,在新│ │
│ │ │許 │站網購演唱會│竹市○○路新光│ │
│ │ │ │門票,匯款後│銀行竹東分行臨│ │
│ │ │ │遲未收到商品│櫃匯款 │ │
├──┼───┼─────┼──────┼───────┼─────┤
│ 2 │孫秀儀│99年1月2日│在其住處上雅│99年1 月5 日下│3530元 │
│ │ │晚間20時許│虎奇摩拍賣網│午13時8 分許,│ │
│ │ │ │站網購演唱會│在高雄縣岡山鎮│ │
│ │ │ │門票,匯款後│介壽西路土地銀│ │
│ │ │ │遲未收到商品│行ATM 匯款 │ │
├──┼───┼─────┼──────┼───────┼─────┤
│ 3 │林信宏│99年1月3日│在其住處上PC│99年1 月3 日中│4500元 │
│ │ │上午11時30│HOME露天拍賣│午12時34分許,│ │
│ │ │分許 │網站網購Wii │在嘉義彌陀郵局│ │
│ │ │ │遊戲機,匯款│ATM 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到商│ │ │
│ │ │ │品 │ │ │
├──┼───┼─────┼──────┼───────┼─────┤
│ 4 │魏君如│99年1月3日│在其住處上雅│99年1 月5 日下│4600元 │
│ │ │下午15時 │虎奇摩拍賣網│午16時9 分許,│ │
│ │ │ │站網購相機,│在花蓮縣新城鄉│ │
│ │ │ │匯款後遲未收│中山路郵局臨櫃│ │
│ │ │ │到商品 │匯款 │ │
├──┼───┼─────┼──────┼───────┼─────┤
│ 5 │陳懷恩│99年1月3日│在友人住處上│99年1 月4 日中│10000元 │
│ │ │晚間19時許│露天拍賣網站│午12時20分許,│ │
│ │ │ │網購筆記型電│在東吳大學校內│ │
│ │ │ │腦,匯款後遲│ATM 匯款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6 │林宜貞│99年1月4日│在其住處上露│99年01月4 日上│3600元 │
│ │ │凌晨0時30 │天拍賣網站網│午8 時分許,委│ │
│ │ │分許 │購演唱會門票│由妹妹在臺北市│ │
│ │ │ │,匯款後遲未│信義區○○路郵│ │
│ │ │ │收到商品 │局ATM 匯款 │ │
├──┼───┼─────┼──────┼───────┼─────┤
│ 7 │杜忠義│99年1月4上│在其住處上露│99年1 月4 日上│11000元 │
│ │ │午9時30分 │天拍賣網站網│午11時40 分 許│ │
│ │ │許 │購電視機,匯│,在彰化縣花壇│ │
│ │ │ │款後遲未收到│鄉○○路便利商│ │
│ │ │ │商品 │店內ATM 匯款 │ │
├──┼───┼─────┼──────┼───────┼─────┤
│ 8 │許弘昇│99年01月4 │在其公司上露│99年1 月4 日下│4000元 │
│ │ │日下午14 │天拍賣網站網│午14時18 分 許│ │
│ │ │時18分許 │購SONY PSP,│,在臺北市松山│ │
│ │ │ │匯款後遲未收│區○○○路○段 │ │
│ │ │ │到商品 │115 號8 樓公司│ │
│ │ │ │ │內以網路ATM 匯│ │
│ │ │ │ │款 │ │
├──┼───┼─────┼──────┼───────┼─────┤
│ 9 │鄭育昇│99年1月4日│在其宿舍上露│99年1 月5 日下│3500元 │
│ │ │晚間20時許│天拍賣網站網│午13時56分許,│ │
│ │ │ │購相機,匯款│在臺北縣新莊市│ │
│ │ │ │後遲未收到商│中正路郵局ATM │ │
│ │ │ │品 │匯款 │ │
├──┼───┼─────┼──────┼───────┼─────┤
│ 10 │林孟融│98年1月5日│在其住處上露│99年1 月5 日下│4000元 │
│ │ │中午12時16│天拍賣網站網│午14時55分許,│ │
│ │ │分許 │購演唱會門票│在臺南市南區仁│ │
│ │ │ │,匯款後遲未│慈街76巷5 號住│ │
│ │ │ │收到商品 │處以網路ATM 匯│ │
│ │ │ │ │款 │ │
├──┼───┼─────┼──────┼───────┼─────┤
│ 11 │林曉彤│99年1月5日│在某處上露天│99年1 月5 日下│7000元 │
│ │ │下午13時2 │拍賣網站網購│午13時2 分許,│ │
│ │ │分許前某時│演唱會門票,│在臺北縣板橋市│ │
│ │ │ │匯款後遲未收│文化路郵局臨櫃│ │
│ │ │ │到商品 │匯款 │ │
├──┼───┼─────┼──────┼───────┼─────┤
│ 12 │賴美祁│99年1月5日│在臺大公共衛│99年1 月5 日下│4000元 │
│ │ │下午15時許│生學院上露天│午16時4 分許,│ │
│ │ │ │拍賣網站網購│在臺大公共衛生│ │
│ │ │ │相機,匯款後│學院ATM 匯款 │ │
│ │ │ │遲未收到商品│ │ │
├──┼───┼─────┼──────┼───────┼─────┤
│ 13 │邱文心│99年1月5日│在其住處上露│99年1 月5 日下│ │
│ │ │下午16時10│天拍賣網站網│午16時10分許之│4000元 │
│ │ │分許 │購演唱會門票│後某時,在臺中│ │
│ │ │ │,匯款後遲未│市北屯區三光北│ │
│ │ │ │收到商品 │一街138 號4 樓│ │
│ │ │ │ │以網路ATM 匯款│ │
├──┼───┼─────┼──────┼───────┼─────┤
│ 14 │黃孟玨│99年1月5日│在其住處上PC│99年1 月5 日某│6000元 │
│ │ │晚間18時許│HOME拍賣網站│時許,在彰化縣│ │
│ │ │ │網購筆記型電│彰化市○○街郵│ │
│ │ │ │腦,匯款後遲│局臨櫃匯款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15 │鄭宜欣│99年1 月4 │在其住處上露│99年1 月4 日上│15000元 │
│ │ │日上午11時│天拍賣網站網│午11時58分許,│ │
│ │ │58分前某時│購iPhone手機│在屏東縣屏東市│ │
│ │ │許 │,匯款後遲未│北平路郵局以 │ │
│ │ │ │收到商品 │ATM 匯款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