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簡,1986,201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垣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垣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1)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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