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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黃詩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91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參酌其犯罪情節,判處本件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表示因找工作需要,請求改判處拘役之刑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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