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蔡宜庭
被 告 陳家偉
邱琬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簡字第17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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