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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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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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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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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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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6日 │98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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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561號 │第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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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9日 │9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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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中高分院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99年度上訴字第89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3 月24日(撤回上│99年6月26日 │
│ │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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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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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761號 │3457號(中高分院以被│
│ │ │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
│ │ │,而駁回其上訴,對於│
│ │ │被告之犯罪事實,並未│
│ │ │為具體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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