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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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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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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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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3 月27日 │98年11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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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153│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17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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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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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63號 │99年度訴字第199號 │
│事實審├──┼─────────────┼─────────────┤
│ │判決│98.8.26 │99.7.9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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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86號 │99年度訴字第199號 │
│判 決├──┼─────────────┼─────────────┤
│ │確定│98.11.26 │99.7.3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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