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4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及5月加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7日 │98年8月13日 │98年7月7日 │98年9月26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5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894 號 │偵字第1894 號 │偵字第1894 號 │偵字第2344、2377│偵字第2344、2377│偵字第2344、2377│第7192 號等 │
│ │ │ │ │號 │號 │號 │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824│98年度訴字第1824│98年度訴字第1824│98年度訴字第2086│98年度訴字第2086│98年度訴字第2086│98年度易字第1093號│
│ │ │號 │號 │號 │號 │號 │號 │121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6日 │98年12月16日 │98年12月16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9年7月1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25日 │99年1月25日 │99年1月25日 │99年8月17日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428號(彰化 │字第428號(彰化 │字第428號(彰化 │字第903號(彰化 │字第903號(彰化 │字第903號(彰化 │字第4424號 │
│ │地檢99年度執緝字│地檢99年度執緝字│地檢99年度執緝字│地檢99年度執緝字│地檢99年度執緝字│地檢99年度執緝字│ │
│ │第308號) │第308號) │第308號) │第309號) │第309號) │第309號)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