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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顧金土
即 被 告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9年度選訴字第89號),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顧金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另查,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均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亦聲請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作證,被告顧金土及其辯護人並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堪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無訛。
是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原羈押處分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核無不合。
從而,本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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