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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凱喨所犯如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等2 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受刑人所另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 年10月共9 罪、有期徒刑1 年8 月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從而,附表所示之罪刑業經依法判決併予定其應執行刑在案,即無庸另行就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2 罪再單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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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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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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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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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年4月12日 │ 98年5月初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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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7291號 │7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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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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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794號 │ 98年度訴字第17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3.05 │ 9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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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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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99.07.07 │ 99.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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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3521號 │3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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