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