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聲,1830,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8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7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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