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聲,1869,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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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虎豹王Ⅲ」壹台(含電子機板壹塊)及賭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50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虎豹王Ⅲ」1台(含電子機版1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5430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而涉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偵字第7508號為緩起訴處分,復因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而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08號偵查卷宗及98年度緩字第128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當場扣得之電子遊戲機「虎豹王Ⅲ」1台〔含電子機板1塊,此部分聲請人於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5號聲請書漏載(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08號偵查卷宗第10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至13頁查獲現場照片),業經本院於上開聲請意旨內補述並裁定沒收〕及機具內賭金5430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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