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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四五二五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一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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