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詠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詠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徐詠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2日 │99年4月14日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67號 │字第1336號 │
├─┬────┼─────────┼─────────┤
│最│法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 年度審訴緝字第 │99 年度訴字第 1047│
│ │ │50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9月1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1日 │99年10月5日 │
├─┴────┼─────────┼─────────┤
│是否得為易科│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8488號 │第4975號(臺中地檢│
│ │ │99年度執助字第2315│
│ │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