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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徐振邦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99年度易字第11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振邦願意當庭與被害人王俊元、同案少年柯○○當庭對質,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且不要禁見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徐振邦,因於民國99年7月底某日、99年8月初某日及99年8月19日涉嫌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經本院於99年11月12日訊問後,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9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院衡酌被告否認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且尚有證人王俊元、同案少年柯○○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J」之成年男子未經本院依法傳喚並命具結詰問,認本件羈押之理由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官 江彥儀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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