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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9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肆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44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4 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盜版光碟4 片係非法重製物,有鑑識證明書附卷足憑;
又上開盜版光碟4 片,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於警詢、偵訊自承在卷,並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匯款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
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盜版光碟4 片,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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