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宏年少不知事情輕重,想做個按時上下班的普通人,在家裡塑膠工廠工作過,但無法忍受父親的脾氣,若不順他的意就拿我母親出氣,被告在這種環境長大,看到外面或朋友結婚生子、家庭和樂、享受天倫之樂,那種親情溫暖,使被告非常羨慕,如今未婚妻已懷孕6 個月,是第3 胎,因無法自然生產,醫學上第3 次剖腹產危險率高達6 、7 成,能不能順利生產,仍是未知數,且未婚妻有嚴重胃病,須常期打針、吃藥。
而母親已經開過好幾次刀,被告是從民國99年1 月至5 月間犯詐欺案件,在此之前,被告及未婚妻皆有工作,直到1 月份在網路上得知此犯罪手法,才鋌而走險,想在短時間內有一筆錢可以給可憐的母親、未婚妻及其母親、孩子,直到5 月份,我就不再從事犯罪了,請庭上念及被告誠心悔意,讓被告盡子女的孝道及父親的義務,陪未婚妻一起渡過此難關,被告一定會按時出庭,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林俊宏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11月4 日裁定羈押在案。
被告所涉上開詐欺案件已定期進行準備程序,尚未審結,而被告涉嫌與同案被告巫薏涵、巫炳漢等人自99年1 月起至同年5 月止,短期間內即涉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者人數多達100 人,已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其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