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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國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著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羅國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2 級毒品等9 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復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又【附表】編號3、4 所示部分,前經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8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至【附表】編號6 至編號8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3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附卷可參。
依上揭所述,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9罪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2 部分、如【附表】編號3 、4 部分、如【附表】編號6 至編號8 部分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2 年,加計【附表】編號5 、9 各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月之總和。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 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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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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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民 國)│案 號│院│ │ (民國)│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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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98年9 月10│臺中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1月10│臺│98年度上訴│98年12月28│臺中地│
│ │2 級毒│5 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3639號 │日 │灣│字第2669號│日 │檢99年│
│ │品罪 │ │ │年度毒偵字│臺│ │ │高│ │ │度執字│
│ │ │ │ │第3767號 │中│ │ │等│ │ │第769 │
│ │ │ │ │ │地│ │ │法│ │ │號(改│
│ │ │ │ │ │方│ │ │院│ │ │99年執│
│ │ │ │ │ │法│ │ │臺│ │ │更1022│
│ │ │ │ │ │院│ │ │中│ │ │號)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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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98年9 月11│臺中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1月10│最│99年度台上│99年3 月4 │臺中地│
│ │1 級毒│9 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3639號 │日 │高│字第1195號│日 │檢99年│
│ │品罪 │ │ │年度毒偵字│臺│ │ │法│ │ │度執字│
│ │ │ │ │第3767號 │中│ │ │院│ │ │第769 │
│ │ │ │ │ │地│ │ │ │ │ │號(改│
│ │ │ │ │ │方│ │ │ │ │ │99年執│
│ │ │ │ │ │法│ │ │ │ │ │更1022│
│ │ │ │ │ │院│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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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有期徒刑│98年9 月26│臺中地方法│臺│99年度易字│98年11月18│臺│99年度上易│99年1 月13│臺中地│
│ │ │1 年2 月│日 │院檢察署98│灣│第3466號 │日 │灣│字第85號 │日 │檢99年│
│ │ │ │ │年度偵字第│臺│ │ │高│ │ │度執字│
│ │ │ │ │23589號 │中│ │ │等│ │ │第1547│
│ │ │ │ │ │地│ │ │法│ │ │號(分│
│ │ │ │ │ │方│ │ │院│ │ │99年執│
│ │ │ │ │ │法│ │ │臺│ │ │更926 │
│ │ │ │ │ │院│ │ │中│ │ │號)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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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 │有期徒刑│98年5 月中│臺中地方法│臺│99年度易字│98年11月23│臺│99年度上易│99年1 月14│臺中地│
│ │ │10月 │旬 │院檢察署98│灣│第3537號 │日 │灣│字第81號(│日 │檢99年│
│ │ │ │ │年度偵字第│臺│ │ │高│聲請書誤載│ │度執字│
│ │ │ │ │18884號 │中│ │ │等│為97年度上│ │第1444│
│ │ │ │ │ │地│ │ │法│易字第81號│ │號(分│
│ │ │ │ │ │方│ │ │院│) │ │99年執│
│ │ │ │ │ │法│ │ │臺│ │ │更926 │
│ │ │ │ │ │院│ │ │中│ │ │號)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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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第│有期徒刑│98年9 月30│臺中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2月18│臺│99年度上訴│99年3 月15│臺中地│
│ │1 級毒│1 年2 月│日 │院檢察署98│灣│第3887號 │日 │灣│字第222號 │日 │檢99年│
│ │品罪 │ │ │年度毒偵字│臺│ │ │高│ │ │度執字│
│ │ │ │ │第3875號 │中│ │ │等│ │ │第3580│
│ │ │ │ │ │地│ │ │法│ │ │號 │
│ │ │ │ │ │方│ │ │院│ │ │ │
│ │ │ │ │ │法│ │ │臺│ │ │ │
│ │ │ │ │ │院│ │ │中│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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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 │有期徒刑│98年9 月18│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2月29│同 左 │99年4月8日│彰化地│
│ │ │9 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1961號 │日(聲請書│ │(聲請書誤│檢99年│
│ │ │ │ │年度偵字第│彰│ │誤載為23日│ │載為98年)│度執字│
│ │ │ │ │8292號 │化│ │) │ │ │第2464│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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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竊盜 │有期徒刑│98年9 月18│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2月29│同 左 │99年4月8日│彰化地│
│ │ │1 年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1961號 │日(聲請書│ │(聲請書誤│檢99年│
│ │ │ │ │年度偵字第│彰│ │誤載為23日│ │載為98年)│度執字│
│ │ │ │ │8292號 │化│ │) │ │ │第2464│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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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毀壞公│有期徒刑│98年9 月18│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12月29│同 左 │99年4月8日│彰化地│
│ │務員職│7 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1961號 │日(聲請書│ │(聲請書誤│檢99年│
│ │務上掌│ │ │年度偵字第│彰│ │誤載為23日│ │載為98年)│度執字│
│ │管之物│ │ │8292號 │化│ │) │ │ │第2464│
│ │品罪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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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竊盜 │有期徒刑│98年9 月16│彰化地方法│臺│99年度易訴│99年5 月26│同 左 │99年6 月29│彰化地│
│ │ │8 月 │日 │院檢察署99│灣│字第386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3401號 │化│ │ │ │ │第3348│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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