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等二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