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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喬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喬圓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著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喬圓因竊盜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5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10 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
依上揭所述,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5 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至編號5 所定之執行刑拘役90日,加計【附表】編號1 所判處拘役40日之總和。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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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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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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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拘役40日│99年4 月13│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易字│99年8 月27│ 同 左 │99年9 月21│彰化地│
│ │ │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463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署99年度偵│彰│ │ │ │ │度執字│
│ │ │ │ │字第3839號│化│ │ │ │ │第4740│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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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拘役15日│99年3 月中│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易字│99年8 月27│ 同 左 │99年10月7 │彰化地│
│ │ │ │旬某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710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署99年度偵│彰│ │ │ │ │度執字│
│ │ │ │ │字第5081、│化│ │ │ │ │第5373│
│ │ │ │ │5082、5430│地│ │ │ │ │號 │
│ │ │ │ │、5793號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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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拘役8日 │99年3 月27│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易字│99年8 月27│ 同 左 │99年10月7 │彰化地│
│ │ │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710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署99年度偵│彰│ │ │ │ │度執字│
│ │ │ │ │字第5081、│化│ │ │ │ │第5373│
│ │ │ │ │5082、5430│地│ │ │ │ │號 │
│ │ │ │ │、5793號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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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 │拘役40日│99年4 月14│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易字│99年8 月27│ 同 左 │99年10月7 │彰化地│
│ │ │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710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署99年度偵│彰│ │ │ │ │度執字│
│ │ │ │ │字第5081、│化│ │ │ │ │第5373│
│ │ │ │ │5082、5430│地│ │ │ │ │號 │
│ │ │ │ │、5793號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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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 │拘役40日│99年4 月14│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易字│99年8 月27│ 同 左 │99年10月7 │彰化地│
│ │ │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710號 │日 │ │日 │檢99年│
│ │ │ │ │署99年度偵│彰│ │ │ │ │度執字│
│ │ │ │ │字第5081、│化│ │ │ │ │第5373│
│ │ │ │ │5082、5430│地│ │ │ │ │號 │
│ │ │ │ │、5793號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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