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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賴雪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153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1537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維持原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98年度上職議字第6629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要旨、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要旨參照),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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