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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茂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律師
楊佳勳律師
主 文
蕭茂生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蕭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被告蕭茂生於99年10月20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9年11月10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 月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前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除第2款之原因外),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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