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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意明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意明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於99年11月18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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