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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於偵訊中,經通緝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11月25日屆滿,於99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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