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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經魁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經魁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除於99年11月23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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